15 商品期货基金审核指引-2016.12

证监会机构部 2016年12月

一、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商品期货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金经理应当具有商品期货市场2年以上从业经历,熟悉商品期货市场运作要求。二是建立对商品期货市场投资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技术系统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三是过去1年没有受到过2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四是成立运作应当超过3年,管理的公募基金类型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基金,且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超过300亿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申请报告中就上述情况进行说明。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真制定产品方案,一是对商品期货基金拟投资的标的商品期货品种的交易量、持仓量、流动性、价格波动性及其对商品期货基金投资运作可能影响、市场可以容纳的基金产品规模等进行充分评估分析,并说明相关商品期货品种是否适宜开发商品期货基金。二是明确基金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流程制度、风控合规安排等。产品方案应当经商品期货交易所论证并出具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

三、为稳妥推进商品期货基金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商品期货基金发展初期,针对单个商品期货合约品种推出的相关商品期货基金原则上不超过3只。相关商品期货基金平稳运作一定时间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后续产品的发展数量。

四、为避免特殊极端情况下,商品期货基金规模变化对标的商品期货市场及基金本身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申购的相关安排。

五、基金管理人设计开发投资多个商品期货品种的商品期货基金的,商品期货基金必须跟踪相关商品价格指数。相关指数应当为交易所或交易所授权编制指数,指数编制方案和成份合约的构成及调整需定期对外公布。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016年12月